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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4年02月04日)
第 7 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