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19日)
第 2 條
國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並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

各校應就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