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其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學校向學生收取與教學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費用之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及研習、訓練等班次所收取之收入。
三、產學合作收入: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
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學校獲得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
六、受贈收入:學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七、投資取得之收益:學校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
八、其他收入:非屬前七款之自籌收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