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前項停辦或不續辦之申請,應擬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或不續辦之原因。
二、期程規劃。
三、停辦期間或不續辦後,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
四、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五、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六、其他有關停辦或不續辦事務之規劃。
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申請停辦或不續辦,除前項計畫書外,並應擬具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二、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擬聘校長及師資之規劃。
六、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七、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八、期程規劃。
九、其他恢復原有辦學型態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