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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與設校及教學品質保證辦法   第 三 章 公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 ( 108年03月04日)
第 12 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辦理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評鑑,符合大學評鑑辦法及專科學校評鑑實施辦法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之規定,且近三年決算皆無短絀者。
二、因應整體教育創新或發展政策、學校地緣位置或教育資源分布,有助於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有辦理必要者。

前項學校附設專科部者,專科部應併同該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改制為公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

第 13 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辦理專科以上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以校長為計畫主持人。

第 14 條
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 15 條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前項停辦或不續辦之申請,應擬具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停辦或不續辦之原因。
二、期程規劃。
三、停辦期間或不續辦後,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之管理維護方式。
四、教職員工之離退處理措施。
五、學生之輔導轉學措施。
六、其他有關停辦或不續辦事務之規劃。

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申請停辦或不續辦,除前項計畫書外,並應擬具恢復原有辦學型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二、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五、擬聘校長及師資之規劃。
六、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七、學校經費概算、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八、期程規劃。
九、其他恢復原有辦學型態之相關事項。

第 16 條
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時,各該主管機關應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各該主管機關對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採取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措施前,應先提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對就讀學生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公立專科以上實驗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命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後,應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於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擬具計畫書報各該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