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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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二 章 研究學院之申請及審查
( 110年05月28日)
第 10 條
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