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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二 章 研究學院之申請及審查 ( 110年05月28日)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二個月內作成核定或駁回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國立大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國立大學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議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擬訂,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