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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二 章 研究學院之申請及審查 ( 110年05月28日)
第 13 條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核定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