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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19 條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
二、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三、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四、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
五、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七、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審議或提出。
九、研究學院續辦、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審議。
十二、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審議。
十三、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審議。
十四、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審議。
十五、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十六、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七、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八、前十七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管理會審議之事項。
十九、其他於不違反第二十條所定院長職權之範圍內,經管理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