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22 條
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管之國有財產應變更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