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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29 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及義務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其遴聘資格、聘任與終止聘約程序、聘期、工作或授課時數、資格審查、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其他權利及義務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