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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30 條
下列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二、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四、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研究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