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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36 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其借調之處理,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