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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39 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
一、內部控制之建立。
二、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
三、控制作業。
四、資訊與溝通。
五、監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