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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42 條
研究學院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研究學院資金來源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收入,不在此限。

研究學院應針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收入擬訂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之財務監督及管理事項,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