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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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四 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 110年05月28日)
第 43 條
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