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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五 章 研究學院退場機制 ( 110年05月28日)
第 48 條
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