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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 二 章 研究學院之申請及審查 ( 110年05月28日)
第 8 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
一、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公告之申請條件文件。
二、創新計畫書。
三、大學組織規程、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其員額編制表。
四、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應於研究學院設立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