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董事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六、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七、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八、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九、學校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十四、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十七、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前項第五款之內容,包括選聘及解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