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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 98年03月25日)
第 7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監察人之職權,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
五、其他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