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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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12月31日)
第 27 條
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