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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12月31日)
第 27 條
私人或團體對於技職教育教學設備研發、捐贈學習或實驗設備、提供實習機會及對學生施以職業技能訓練著有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第 2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