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 六 章 抵免修習及免修習教育實習 ( 111年09月30日)
第 22 條
前條人員任教年資抵免,應與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及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所載同一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