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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超額教師經達成介聘者,應依本部通知期限,至新任教學校報到;屆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並依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原任教學校報經本部核准後予以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