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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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11 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後,原任教學校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出缺時,原任教學校應優先徵求非自願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前項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任教學校者,喪失返回原任教學校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