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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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12 條
超額教師經介聘至新任教學校後,自該介聘學年度起六學期內,非經該教師之同意,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