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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3 條
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減班、停辦,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者,應按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先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自行調整。

受調整之教師,以具有各該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無法於法定編制員額內調整之教師(以下簡稱超額教師),學校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輔導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