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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4 條
學校協調各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超額教師接受介聘之順序如下:
一、自願接受介聘者。
二、非自願接受介聘者:
(一)具有現職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期間之服務年資較淺者。
(二)年齡較輕者。
(三)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