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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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 二 章 超額教師介聘
( 109年06月28日)
第 5 條
超額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於現職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
一、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職停薪,且其介聘未經本人同意。
二、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
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