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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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分校,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本辦法所稱分部,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