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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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40 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於各該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公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者,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