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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38 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變更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變更後之學校者,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安置至其他學校就讀。

第 39 條
學校變更前已依其他規定設立之幼兒園,於學校變更後,不影響其設立。

第 40 條
本辦法有關規定,於各該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公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之變更或停辦者,得準用之。

第 4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