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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5 條
各該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私立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審查結果,應送私立學校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提供意見後,作為各該主管機關決定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