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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31日)
第 6 條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停辦,應由學校主管機關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學校地區分布或學生來源等因素審核通過後核定之。

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增設私立學校、分校、分部或變更、停辦時,適用本辦法有關學校法人之規定。但其申請增設私立學校者,該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先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變更為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後,學校主管機關始得核定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