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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108年11月06日)
第 4 條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申請免受限制時,應於本部所定期限,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