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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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 108年11月06日)
第 9 條
學校經本部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