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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37 條
本法施行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有關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之相關規定,於建教生不再適用。

第 38 條
本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建教合作案,除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依原規定辦理。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