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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26日)
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