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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5月26日)
第 1 條
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 2 條
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規定,採免試、免學費及強迫入學;高級中等教育,依本法規定,採免試入學為主,由學生依其性向、興趣及能力自願入學,並依一定條件採免學費方式辦理。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