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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 110年05月26日)
第 22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