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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 110年05月26日)
第 18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資訊、研究發展、繼續進修教育、特殊教育、建教合作、技術交流等事務,得視學校規模及業務需要設處(室)一級單位,並得分組(科、學程)為二級單位辦事。

第 19 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第 2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任之。

高級中等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職員聘兼之,負責協調整合各處(室)之輔導相關工作,並置執行秘書,由輔導處(室)主任兼任。

第 21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 22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

第 23 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主計機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24 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

第 25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比率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經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修正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自一百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第 26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第 27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