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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 110年05月26日)
第 24 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