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四 章 組織及會議 ( 110年05月26日)
第 27 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