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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8年04月12日)
第 4 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