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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8年04月12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保險保險費之審議。
二、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之審議。
三、本保險保險金額之審議。
四、本保險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及給付金額之審議。
五、本保險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及給付限額之審議。
六、本保險事務費之審議。
七、本保險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一人。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學生代表一人。
五、精算、財務、保險、法律及醫學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第 6 條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員兼辦;本會所需經費,由該署編列預算支應。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