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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三 章 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 ( 112年06月21日)
第 11 條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實驗及研究,得設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其組織規程,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擬訂,報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除組織、人員、編制及預算事項,應受所屬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其主管機關之監督外,其辦理本法所定事項,應比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