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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五 章 學生之入學 ( 112年06月21日)
第 28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