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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52 條
國民小學進修部分初級及高級,初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進修部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