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教育法   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55 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