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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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九 章 國民補習教育
( 112年06月21日)
第 55 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