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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18日)
第 10 條
私立學校經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按公立學校劃分學區之規定,分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標準編列預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